直接还原铁 (D) 海运指南 GUIDE FOR MARITIME TRANSPPRTATION OF DIRECT REDUCED IRON D (一)

李船长7天前29 浏览 0 点赞 0 评论
直接还原铁 (D) 海运指南
GUIDE FOR MARITIME TRANSPPRTATION OF DIRECT REDUCED IRON D
副产品细粉,含水量高于 0.3% 且低于 12%
(包含于 IMSBC 规则附录 1)
1- 物料描述 3
2- 物料分类 3
3- 散装货物运输名称 4
4- 危害 4
4.1- 氧气耗尽 4
4.2- 氢气产生 4
4.3- 自热 4
4.4- 液化 4
4.5- 粉尘产生 4
5- 积载与隔离 4
6- 一般规范、指南和注意事项 5
7- 装货程序 7
7.1- 港口物流和装货细节 7
7.2- 装货前的要求 7
7.3- 装货期间的要求 8
7.4- 过驳作业 9
8- 航次预防措施 11
8.1- 通风 11
8.1.1- 布置 11
8.1.2- 风机驱动类型(防爆等级) 12
8.1.3- 通风程序 12
8.1.3.1- 性能(每小时换气次数) 12
8.1.3.2- 通风持续时间(基于上述风机能力) 13
8.1.4- 确定任何货舱内氢气积累速率的规程 13
8.1.5- 恶劣海况或机械通风停止时的通风程序 14
8.2- 例行检查 14
8.3- 监测 15
8.3.1- 测量货舱内氢气或爆炸性的程序 15
8.3.2- 测量货物温度的程序 16
8.3.3- 测量货舱内氧气的程序 16
9- 卸货 17
9.1- 货物温度高于 80°C 且低于或等于 150°C 时的卸货 18
9.2- 货物温度高于 150°C 时的卸货 18
9.3- 卸货港的过驳作业 19
10- 应急程序 19
10.1- 氢气浓度超过 1%(25% LEL)时的额外预防措施 20
10.2- 货物温度升至 65°C 以上(过热)时的程序 20
10.3- 海水进入货舱时的程序 22
警告 23
1.- 物料描述
直接还原铁 (D) 副产品细粉,含水量高于 0.3% 且低于 12%。
本指南旨在作为一个核心文件,托运人、承租人、承运人和码头操作员可据此为其职责范围内的特定区域制定详细的具体说明,描述如何应用和维持这些指南的标准。
1.- 物料描述
含水量高于 0.3% 且低于 12% 的直接还原铁 (D) 副产品细粉,是一种多孔的、黑/灰色金属材料,是 DRI (A) 和/或 DRI (B) 的制造和处理过程(包括冷却水)中产生的副产品。DRI (C) 的密度小于 5000 千克/立方米。
VENPRECAR 产生的 DRI (D) 是 DRI (A) 制造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
该物料通常具有以下化学和物理规格(百分比):
化学规格(%) 物理规格(%)
(FeT) 75.00 m/m > 3/8 英寸 (9.5 毫米)* 5.00 m/m
金属铁 (Fe°) 45.00 m/m < 3/8 英寸 > 1/4 英寸 (-9.5 +6.30 毫米) 10.00 m/m
碳 (C) 0.80 m/m < 1/4 英寸 > 100 目 (<6.35 毫米 +150μm) 50.00 m/m
磷 (P) 0.130 m/m < 100 目 (-150μm) 35.00 m/m
硫 (S) 0.010 m/m 水分 6.00 m/m
总规格 6.50 m/m
细粉 (<6.35 毫米) 75.00 m/m
*由于筛分过程效率,此值最高可达 5%。
装货前,将向船长提供一份所装产品的初步分析证书。
2.- 物料分类
该物料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规则 2012 年版)附录 1 被分类为直接还原铁 (D) 副产品细粉,MHB 类(仅在散装时具有危险性的物料),B 组。本指南应遵循 IMSBC 规则 covering "直接还原铁 (D) 副产品细粉"的所有规定,但根据 IMSBC 规则第 1.5 节,有以下具体例外:
a) 允许根据国家主管当局(如为委内瑞拉,则为国家水务空间研究所 -INEA)签发的豁免证书规定的水分含量。
b) 不得向货舱注入惰性气体。
c) 货舱应配备防爆机械表面通风系统。
本文件包中包含一份"豁免和等效措施证书"的副本。承运人负责获取最新的关于散装货物的 IMO 文件,作为收到并遵守的确认。
3.- 散装货物运输名称
根据 IMSBC 规则,该物料的散装货物运输名称为直接还原铁 (D) 副产品细粉,在所有运输单据中均应以该名称标识。
4.- 危害
4.1.- 氢气产生
该货物与空气、淡水或海水反应,产生氢气和热量。氢气是一种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浓度超过 4%(100% LEL)时,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在存在火源的情况下引起爆炸。
4.2.- 自热
物料散装处理后,由于自热,温度可能会暂时升高约 30°C。该货物不易燃,火灾风险低,这种暂时的自热特性应被视为次要风险。
4.3.- 氧气耗尽
货舱和相邻的封闭处所内的氧气可能会耗尽。这些处所也可能积聚易燃气体。进入货舱和相邻封闭处所时,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必须严格遵守 IMSBC 规则和船舶 ISM 程序规定的进入封闭处所的预防措施。
4.4.- 液化
如果以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的含水量运输,该物料可能液化。参见 2009 年版 IMSBC 规则第 7 节。
4.5.- 粉尘产生
装卸散装物料时可能会产生一些粉尘。
5.- 积载与隔离
"隔离"于包装形式的第 1 类(1.4S 项除外)、第 2、3、4、5 类和第 8 类酸类货物(见 IMDG 规则)。"隔离"于第 4 类和第 5 类的固体散装物料。不得在同一船上载运除 1.4S 项以外的第 1 类货物。载运本货物的处所的边界应能防火和防止液体通过。
6.- 一般规范、指南和注意事项
任何拟用于运输此货物的船舶都应持有适当的有效法定证书。这些证书在装货、运输和卸货期间应保持有效。
总的来说,船舶应在各方面适合载运散装货物,并特别适合此货物的装载、运输和卸载。具体要求如下:
单甲板散货船,由世界公认的船级社入级。舱底强度介于 12 至 15 吨/平方米。配备防爆机械表面通风系统。遵守"豁免和等效措施证书"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规则 2009 年版)规定的强制性要求,特别是关于安全预防措施、应急响应说明、医疗急救、粉尘健康危害、易燃环境、通风、TML 和水分含量的采样/测试与装货之间的间隔、平舱的一般规定以及第 4.1、4.2 和 4.3 类物料的特殊要求的第 3.1、3.3、3.4、3.5、4.5、5.1、9.3.2.1.2、9.3.2.1.3 和 9.3.2.1.4 节。
船舶应根据最新的 IMSBC 规则和 BLU 规则,并补充本海运指南,进行货物的装载、积载和卸载。
直接还原铁 (D) 副产品细粉海运指南(含水量高于 0.3% 且低于 12%)
应遵守关于船/港合作、散货装载、海上运输和卸载的相关 IMO 规则和建议(如 SOLAS、BLU 规则、IMSBC 规则)。
如果符合以下要求,该货物适合装运:
• 颗粒不超过 12 毫米
• 含水量高于 0.3% 且低于 12%
• 温度不超过 65°C
装货前可露天储存。在降水期间不得进行本货物的装载或从驳船到船、船到驳船或船到船的转运。
不得让水进入装有此货物的货舱。
所有与靠泊、离泊和装货相关的船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带缆、照料缆绳、开关舱盖和正常的甲板清理,应由船员在进行,前提是船舶管理方已告知他们可能存在易燃氢气。
装有此货物的货舱及相邻处所可能会缺氧。这些处所也可能积聚易燃气体。进入货物处所及相邻处所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
除非处所已通风、大气经测试确认无气且氧气含量至少为 20.8%,否则不允许人员进入货舱或相邻封闭处所。船上应携带 SOLAS 法规 II-2/19.3.6.2 要求的自给式呼吸器,并遵守 IMO 决议 A.864(20)(1997 年 12 月 5 日)关于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
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保护机器和起居处所免受货物粉尘的影响。货舱的污水井应防止货物进入。载运此货物的船舶的雷达和外露无线电通信设备应受到保护,免受货物粉尘的影响。
可能接触货物粉尘的人员应穿戴防护服、护目镜或其他防尘眼镜和防尘过滤口罩。
货物处所的边界应能防火和防止水通过。尽可能不要将货物积载在热区域附近。
位于货舱、相邻处所和甲板上的电气装置、电缆、部件和设备应无缺陷,妥善防护以防短路和产生火花,适用于爆炸性环境使用或已有效隔离。应妥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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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板部件以避免静电。例如,应避免货舱内的白炽灯(灯泡破裂会短暂暴露高温的灯丝)、可能导致火花的未防护电缆等。此外,应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确保没有火源进入货舱。当舱壁需要满足隔离要求时,电缆和导管穿过甲板和舱壁的穿孔应充分密封。
在处理、装载、运输和卸载期间,任何时候都不得在货舱附近、相邻处所或甲板上吸烟、使用明火、燃烧、切割、铲削、焊接或其他火源。应在甲板和货舱附近区域张贴"禁止吸烟"标志,禁止在这些区域使用明火。应严格执行禁止在货物处所或相邻处所吸烟、热工作业或任何可能的火源的规定。
建议船舶配备液压快速开关舱盖系统,以防止装货期间雨水落入货舱。
在可行的情况下,与装有本货物的货舱相邻的压载舱(双层底舱除外)应保持空载。
应检查并测试露天甲板关闭装置,确保其完整性。
7.- 装货程序
7.1.- 港口物流和装货细节
预配载计划和装货顺序安排由船舶负责。
装货将在船舶的控制和监督下进行。因此,托运人对装货完成后货物在舱内的分布方式不承担责任。
7.2.- 装货前的要求
根据该货物的豁免和等效措施证书,装货前可露天储存。
装运前,货物应陈化至少 30 天。
货舱应清洁、干燥、无盐分和以前所装货物的残留物。应移除木制 fixtures 如板条、松散垫料、碎屑和可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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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井应清洁、干燥,并适当覆盖以防货物进入。不得使用粗麻布或任何可燃材料。应检查货舱内的所有污水管、测深管和其他服务管线,确保其状况良好。污水井应防漏,并在航行期间保持干燥。
应检查并测试露天甲板关闭装置和舱盖,确保其完整性和风雨密性,并应在整个航行期间保持这种状态。水密性测试将在装货前进行。舱盖和其他货舱开口应水密。船舶船长负责货舱的完整性,以确保无水进入。海水浸湿货物可能导致严重的不利后果。
装卸期间,雷达、甲板电机、舱盖活塞杆和类似精密设备应防尘。
在装运此货物之前,托运人应向船长提供一份由装货港国家主管当局认可的有资格人员签发的证书,证明货物在装运时适合装运,且符合"豁免和等效措施证书"和 IMSBC 规则的要求;颗粒不超过 12 毫米;含水量低于 12%(低于 TML);温度不超过 65°C。
预配载计划和装货顺序安排由船长负责。应在抵达前准备好装货顺序表和单个货舱装货顺序表,以便在靠泊时提交给托运人。此外,装货顺序应允许在返回同一货舱之前有最长的冷却时间。因此,如果初始顺序是,例如,货舱 3/5/1/7,那么第二轮应遵循相同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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