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装货期间的要求
如果颗粒超过 12 毫米、含水量超过 12%(且低于 TML)或其温度超过 65°C,则不应进行装货。
装货只能在干燥天气条件下进行。如果在装货过程中开始下雨,应停止装货作业并关闭舱盖,直到雨停。在雨季,应一次只打开一个货舱。
当装有此货物的货舱舱盖关闭时,防爆机械表面通风应始终运行。
值班驾驶员应确保货物在整个货舱内散布,使货物表面平整。船舶人员应检查平舱是否正确,
直接还原铁 (D) 副产品细粉海运指南(含水量高于 0.3% 且低于 12%)
符合船长的要求和完全满意。船长始终负责根据 IMO BLU 规则安全装卸船舶。
只要天气允许,散装货物处理后应保持舱盖打开以便冷却。
装货完成后,货物可能会升温至约 45°C(在热带地区,此温度可能因大气而异),并可能产生水蒸气(冒汽),这是正常情况。水冷凝和物料再氧化可能会产生氢气,应适当注意启动防爆机械表面通风系统。
如果货物温度超过 65°C 或含水量超过 12%,则不应进行装货。托运人将证明货物在装运时适合装运。
装货完成后,应将用于远程监测温度的热电偶插入货物中的不同点。建议至少将四个热电偶插入货物中;它们可以插入货物表面下(至少 1 米深),并准确记录每个热电偶的位置。在插入货物之前,应对热电偶进行测试。
货物应在每个舱内尽可能均匀地平舱,以减少暴露的表面积,并减少热气体上升将冷空气从侧面吸入的任何"漏斗"效应。船舶人员必须确保平舱正确。装货完成后,船长应确认物料表面已合理地平舱至货舱边界。
装货完成并封闭货舱以确保水密性后,应立即清除甲板上或货舱附近积聚的货物粉尘。强烈建议清洁可能粘附货物粉尘的外露无线电通信设备。
7.4.- 过驳作业
不建议在奥里诺科河 44 英里处或类似地点进行此货物的过驳作业。
如果使用驳船进行过驳作业,在适用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上述装货部分所述的相同预防措施。此外,还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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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船的货斗应清洁、干燥、无盐分和以前所装货物的残留物。货舱应无残留的氯化物或过去的货物,特别是可能增加氧化的货物,如水泥、碱液和硼砂。
过驳作业不得在降水期间进行。
用于过驳作业的驳船应配备舱盖,或者所装货物应用帆布或油布等适当材料覆盖,以限制从装货码头到过驳区的航程中吸水。
此外,应特别注意尽量减少水进入和积聚在货斗中。驳船操作员应配备便携式舱底泵,以泵出积聚在驳船货斗舱底的水,避免货物过度受潮。
驳船装货时,应使其尾部有适当的吃水差(约 0.3 米),以便水积聚在驳船货斗后部,便于抽出。
货物应装在驳船中央部分,左右两舷留出空间,以便水容易排向船尾和污水井。后部也应留出约 2 米的空间,避免货物被积聚的舱底水浸湿。
货物应在驳船内均匀分布,使堆垛尽可能平坦,成小堆。
如果颗粒超过 12 毫米、含水量超过 12% 或其温度超过 65°C,则不得装货。
装货作业应从驳船的一端开始,然后沿着驳船货斗的长度连续进行,直到到达驳船的另一端。
一旦货物在货斗内均匀分布,装货人员应有检查空间。
装货作业应由熟悉与处理该货物相关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的人员监督。装货操作员应接受有关处理此物料的适当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的培训。
用于运输此货物的无人驳船应配备足够的防爆机械表面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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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何时候需要进入有盖驳船的货物处所,应检查该处所是否有足够的氧气浓度。任何人进入装有此货物的有盖货物处所前,应打开舱盖足够长时间,以驱散任何积聚的气体。
8.- 航次预防措施
应遵守"豁免和等效措施证书"和 IMSBC 规则为运输此物料所作的规定。
在海上时,舱盖应保持关闭,防止海水进入货舱。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让海水进入货舱。
在装货港,应有一名货物技术人员留在船上,并在整个航程中留在船上。货物技术人员负责协助船员测量货舱内的货物温度和氢气浓度,并向船长、承租人和/或托运人报告所有测量结果。在测量到过热或氢气浓度过高时,货物技术人员还将向船长提供建议。
在航程中,应充分考虑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通风、例行检查和货物监测:
8.1.- 通风
需要配备防爆机械表面通风系统,以排出装有此货物的货舱内可能产生的任何氢气。机械表面通风系指动力通风,且仅对货物上方的处所进行通风,定义源自 IMSBC 规则 2009 年版第 3 节。通风系统必须能在除最恶劣天气条件外的所有情况下运行,且不使水进入货舱。
在出于任何原因(包括卸货)打开舱盖或其他开口之前,应注意排出任何积聚的气体。应小心打开货舱舱盖和其他开口,避免产生火花。
8.1.1.- 布置
货舱通风排气管应位于货舱的最上部。进气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将空气直接吹向货物本体,因为空气可能促进自热。理想情况下,应有某种形式的通风,以避免氢气在舱口围板空间内积聚。如果天气条件允许,应打开舱盖上的通风口,或使用便携式舱盖通风口。
通风口和管道应尽可能限制外部水的进入。
最好是从货舱抽出气体,而不是吹入潮湿的空气。
也可以使用便携式通风设备(如水驱动风机)。管道中可安装某种过滤器,以"干燥"可能进入货舱的潮湿含盐空气。
如果可用,管道中可安装某种"水阱",以避免在通风期间(特别是在恶劣海况下)水进入货舱。
最好在桅屋内有通风系统布置。
每个载有此货物的货舱应至少配备两个通风装置,其中至少一个必须是机械通风;第二个通风装置可以是自然通风。
8.1.2.- 风机驱动类型(防爆等级)
通风机应具有以下特性:
• 经认证防爆,符合 IMSBC 规则要求。
• 轴流式。
• 可逆转。
• 无火花叶片。
• 具有以下可能的驱动机构:
o 气动
o 液压
o 电动
8.1.3.- 通风程序
载货舱的机械通风应在装货和关闭舱盖后的前 72 小时内连续运行。此后,通风系统应连续运行,或至少每四小时运行一小时的最低频率。检测到的氢气含量及其随时间的增长率应是决定通风系统运行周期和频率的决定性因素。
8.1.3.1.- 性能(每小时换气次数)
根据委内瑞拉直接还原铁行业对气体产生率的测试结果,建议如下:
• 最低风机能力:每个货舱基于空舱每小时换气两次。能力为 235 立方米/分钟。
• 首选风机能力:每个货舱基于空舱每小时换气四次。如果风机能力较低,通风持续时间应相应延长。
8.1.3.2.- 通风持续时间(基于上述风机能力)
根据委内瑞拉直接还原铁行业对气体产生率的测试结果,建议如下:
• 装货和关闭舱盖后的前 72 小时内连续通风。
• 之后,每四小时通风一小时。
• 限制:
o 从装货和关闭舱盖后的 0 到 72 小时内,允许无任何通风的最长时间为四 (4) 小时。
o 72 小时后,允许无通风的最长时间为 12 小时。
8.1.4.- 确定任何货舱内氢气积累速率的规程
氢气在货舱内的积累速率是可变的,积累从接近零的低水平上升到 25% LEL 所需的时间,对船长和货物技术人员来说,可以作为如果因任何原因必须暂停通风一段时间的一个有用的参考点。以下是建议的确定该数值的程序。
所有货物装完后,前 72 小时应进行正常的温度和氢气测试。
在获得船长和船东或操作者允许进行此项测试的前提下,可在任何方便的时间按以下步骤进行:
• 首先,对单个选定的货舱进行 LEL 氢气读数。假设已按上述第 8.1.3 节进行连续机械通风,该读数应为零或接近零。
• 停止对该货舱的所有通风,并关闭所有自然通风。
• 应频繁地测量和记录氢气读数。最初建议每两小时测量一次,但必须注意确保氢气浓度绝不超过 25% LEL 或 1%(体积分数)。
• 应继续进行氢气浓度测量,直到达到 25% LEL 或 24 小时后,以先到者为准。应记录时间和读数。然后,应按先前的程序恢复连续机械通风。
• 应对该货舱继续进行频繁的氢气测试,以记录恢复到正常氢气读数所需的时间。如果可能,应对至少另外两个货舱重复此测试,或者如果方便,对所有货舱进行测试。如果实际可行,应对相同货舱以相同方式重复进行至少一轮相同的测试,并比较结果。这些测试数据将估算出在航次中如果必须暂停机械通风时可以安全暂停的时间长度。
8.1.5.- 恶劣海况或机械通风停止时的通风程序
如果因任何原因需要停止通风,配备机械通风的船舶可以打开通风口进行自然通风(取决于船舶整体安全),并应尽快在建议的周期(参考第 8.1.3 节)重启机械通风系统。在恶劣海况下,位于免受恶劣天气严重影响位置的天然通风口可以打开,以提供一些从货舱排出氢气的有效作用,这由船长酌情决定。根据本文件第 8.1.4 节确定的停止通风的安全期在这些情况下将很有用。
8.2.- 例行检查
任何时候都不得允许人员进入货舱。应在所有入口处张贴适当的标志,并尽可能锁住货舱入口。
应每天两次对舱底进行测深,并泵出任何积水。
直接还原铁 (D) 副产品细粉海运指南(含水量高于 0.3% 且低于 12%)
与货舱相邻的封闭处所,例如储藏室、木工间、通道、轴遂等,也应定期监测是否存在氢气。这些处所应充分通风,如果使用机械通风,则应仅使用适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在允许人员进入这些处所或启动位于这些处所的任何设备之前,进行测试尤为重要。
在任何人员进入之前,相邻的封闭处所应彻底通风,并测试大气确认无气且氧气含量为 20.8%。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只有经过培训、穿戴自给式呼吸器的人员,在负责干部船员监督下,才能紧急进入此类处所。此外,应遵守特别预防措施,确保没有火源带入处所。
8.3.- 监测
应在航行期间定期测量货舱内的氢气含量或爆炸下限以及货物温度,并将记录在船上保存至少两年。为了更好地控制,建议船舶配备和/或携带足够的设备,用于远程测量每个货舱所载货物的温度。船舶还应有在不进入货舱的情况下定性和定量测定货舱内氧气和氢气含量或爆炸性的手段。所有这些设备在开始装货时应处于工作状态并正确校准。船员或货物技术人员应接受正确使用这些设备的培训。
船员或货物技术人员应在整个航行期间每班至少主动使用这些设备一次。收集的信息应记录在案,在船上保存至少两年,并根据要求提供。航行期间的监测结果应在航行期间或航行结束后发送给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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